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杨伟与亢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亢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杨伟,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411282198405217515),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亚武西区。被执行人:亢磊,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411282198408290339),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北区。本院在执行杨伟与亢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伟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法院(2017)豫1282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牛碧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