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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清顺、杨菊萍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顺,杨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张清顺,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杨菊萍,女,1945年7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清顺与被执行人杨菊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述被执行人已将诉争防盗门门锁开启,当初由于防盗门锁成锁闭状态,出于安全隐患的担忧,故成讼。现已开启,安全隐患消除,为了邻里之间的和睦,主张维持现状,暂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表示现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张 成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