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权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867号原告:权某某,男,1973年12月18日生,朝鲜族,农民,住磐石市烟筒山镇新丰村一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世英,男,1965年3月7日生,汉族,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磐石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10月18日生,农民,住磐石市金宇富苑5-1803。权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权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计75.00元,由权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