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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25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国华、孙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华,孙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25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国华,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孙小明,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华与被执行人孙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孙小明支付人民币262926元、执行费3844元,合计26677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10时起至2017年4月26日10时28分43秒止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孙小明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馆驿后8号1206室房产,竞买人尤好(身份证号:)以77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上城区馆驿后8号1206室房产所有权及其他权力归买受人尤好(身份证号:)所有;杭州市上城区馆驿后8号1206室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二、买受人尤好(身份证号:)应持本裁定书到杭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三、解除对孙小明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馆驿后8号1206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傅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