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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77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何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溢,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88号。负责人:陈磊,该行行长。上诉人何溢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溢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爱宏审 判 员  周红梅代理审判员  陈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