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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1084刘小鹏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小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084号罪犯刘小鹏,男,1984年5月6日生,原户籍地为湖南省耒阳市。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罪时22岁),2011年6月15日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澄刑初字第03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小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小鹏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发还被害人���某,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小鹏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4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17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刘小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刘小鹏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鹏���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刘小鹏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8月、2017年1月、2017年二月获监狱表扬四次(其中2017年两个表扬由一个监狱积极分子折算而成)。刘小鹏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均未履行。刘小鹏系累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刘小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