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瑞波与武国文等交通事故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626号申请执行人赵瑞波,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农安县。被执行人武国文,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被执行人胡日军,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赵瑞波与被执行人武国文、胡日军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22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国文、胡日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瑞波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武国文给付赵瑞波赔偿款42879.0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80.00元;被执行人胡日军应给付赵瑞波赔偿款21448.5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国文与赵瑞���于2017年5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一次性给付赵瑞波31000.00元赔偿款,其余全部放弃不在索要,且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胡日军于2017年5月31日按判决一次性缴纳赔偿款21838.00元,交至本院执行账户。以上两名被执行人共计缴纳执行款52838.00元,已全部给付申请人。本院认为,(2016)吉0122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瑞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