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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浙江嘉腾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浙江嘉腾工贸有限公司,章永丰,陈巧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98号。负责人:何华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嘉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红旗岗。法定代表人:章永丰,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章永丰,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企业主,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陈巧维,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浙江嘉腾工贸有限公司、章永丰、陈巧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浙0822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浙江嘉腾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工业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与(2016)浙0822执1668号等案并案处理,对公司房产、机器设备进行了拍卖和变卖,现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接收以物抵债;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章永丰、陈巧维名下车辆各一辆,尚未能扣押到。另查明,截止至2017年5月31日,浙江嘉腾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有多个案件亦未曾履行。本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致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未予清偿,申请执行费33280元,诉讼费15752���未予负担。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2执7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勇 军审 判 员 郑 风 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