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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自刚与李怀山、李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刚,李怀山,李朝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938号申请执行人:李自刚,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怀山,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朝锋,男,汉族。李自刚诉李怀山、李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怀山、李朝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