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兴周与梁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周,梁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47号申请人王兴周,男,195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城关镇。被执行人梁卫东,男,196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辉县市。王兴周申请执行梁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兴周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卫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250元、执行费673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卫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