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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涂序根、熊时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序根,熊时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序根,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熊时保,男,1963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涂序根与被执行人熊时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赣0112民初1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涂序根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熊时保所有的位于新建县环湖路79号金地蓝湾小区2幢1单元602室房产、位于新建县长堎镇解放路639号3幢1单元601室房产、位于新建县长堎镇幸福南路18号心怡雅居3幢3单元102室房产、位于新建县××镇长××单元南××501户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熊时保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宝马牌汽车,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熊时保无其他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熊时保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涂序根借款5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87.5元。本院认为,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暂时不宜处置,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时不宜处置。被执行人熊时保无其他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5月2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19号执���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余建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海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