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军建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旭,张军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009号申请执行人:郭旭,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被执行人:张军建,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被执行人张军建因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7)京0115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旭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军建按照刑事判决书给付4999.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军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军建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军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郭旭申请执行的案款4999.9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确认,被执行人张军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杨 潇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君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