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1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1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2035号原告:刘某,女,1993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艳,高密广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1,男,1994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非法同居关系;2、非婚生女孩李某2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2014年10月份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女孩李某2,现随原告生活。因双方性格不和,原告于2016年8月搬回娘家居住。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1辩称,同意解除双方非法同居关系,孩子抚养费愿意依法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每月负担李某2的抚养费800元,于每月的25日汇入原告刘某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内:62×××58;若被告不按期履行,原告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双方再无其它任何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嘉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