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3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曹凯洲与北京华通信诺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凯洲,北京华通信诺国际文化交流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凯洲,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方思,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曼,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华通信诺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郭世淼,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曹凯洲与北京华通信诺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扣划了被执行人北京华通信诺国际文化交流中心银行存款44900元,扣除执行费573.5元后支付于申请执行人曹凯洲44326.5元,本院于2017年5月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华通信诺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光大银行北京工体路支行的存款2000余元。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曹凯洲有劳动报酬5673.5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