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贾某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692号原告,贾某,女,193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余某1,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余某2,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余某3,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余某4,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余某5,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余某6,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贾某与被告余某1、余某2、余某3、余某4、余某5、余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主动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1、余某2、余某3、余某4、余某5、余某6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文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