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左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左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66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左某某。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朱某某,组长。申请执行人赵某、左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19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已将全部案件款57770元执行回并已给付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1945号民事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