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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86号被执行人杨帅,农民,住河北省安国市。杨帅因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3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对被执行人杨帅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被执行人杨帅未履行该项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帅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帅仍在监狱服刑,经合议庭评议,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3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