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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终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殿后、詹文龙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殿后,詹文龙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终282号原公诉机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殿后,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詹文龙,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詹文龙、何殿后犯抢夺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闽0304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詹文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何殿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黄金项链、黄金戒指,返还被害人王某;四、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拍卖款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何殿后不服,以其行为属盗窃,不构成抢夺,且有投案自首、主动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殿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权是原审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经审查,本案上诉人何殿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可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何殿后撤回上诉。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4刑初125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永煌审判员  许一新审判员  蔡庆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