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1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11民初862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1980年4月27日出生,农民,现住鞍山市千山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30日出生,农民,现住鞍山市千山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冯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