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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杜红燕与朱富有、孟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燕,朱富有,孟润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641号原告:杜红燕,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西谷乡西谷村农民。被告:朱富有,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北尹村农民。被告:孟润娥,女,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北尹村农民。原告杜红燕与被告朱富有、孟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杜红燕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红燕与朱富有、孟润娥已协商解决,杜红燕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红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杜红燕负担。审判员  魏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