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杜红燕与朱富有、孟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燕,朱富有,孟润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641号原告:杜红燕,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西谷乡西谷村农民。被告:朱富有,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北尹村农民。被告:孟润娥,女,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北尹村农民。原告杜红燕与被告朱富有、孟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杜红燕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红燕与朱富有、孟润娥已协商解决,杜红燕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红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杜红燕负担。审判员 魏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