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郭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郭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909号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721609633G,地址隆尧县西尹村。法定代表人:闫国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旭,系原告公司行政部职工。被告:郭少龙,男,1983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程国红,男,1970年6月17日生,系被告郭少龙姐夫。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武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