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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郭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郭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909号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721609633G,地址隆尧县西尹村。法定代表人:闫国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旭,系原告公司行政部职工。被告:郭少龙,男,1983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程国红,男,1970年6月17日生,系被告郭少龙姐夫。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武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