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昆钢法定代表人:田睿,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会江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玉沙大道2号新城壹号五号楼二单元三楼关于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6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相关利息及相关费用共3387841.93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申请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通过向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无房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洪审 判 员 徐树荣代理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益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