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郭新政诉张帅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政,张帅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881号申请执行人:郭新政,女,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学康店镇赵沟村西岭南街102号。公民身份证号:410181199012154041。被执行人:张帅印,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大峪沟镇杨里村联营街132号附1号。公民身份证号:410181199201151536。本院在执行郭新政与张帅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帅印长期在外地,申请执行人郭新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81执19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刘红亮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