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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民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张晓军、洪应刚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晓军,洪应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下庄街320号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刘宗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正乾,云南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有聪,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住禄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军,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住武定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应刚,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上诉人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晓军、洪应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元谋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元谋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元谋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倪志敏审判员  苏天喜审判员  何永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