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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建龙、周力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龙,周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李建龙,男,汉族,1987年1月28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周力伟,男,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李建龙申请执行周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建龙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锁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