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恢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魏毅、宋继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毅,宋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恢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魏毅,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被执行人宋继燕,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申请执行人魏毅与被执行人宋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继燕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宋继燕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账户18×××66上的存款30000元予以扣划至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556067289288(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宋继燕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账户18×××66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