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正国与田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正国,田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263号申请执行人:范正国,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被执行人:田祥,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范正国与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丰法民初字第021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田祥支付范正国5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田祥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正国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田祥支付范正国2016年第三次还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47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田祥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各种查控措施,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田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田祥尚欠申请执行人范正国2016年第三次还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475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田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临控人员名单。经查,被执行人田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丰法民初字第02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谭海波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东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