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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576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梅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梅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576号原告: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潘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九根,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潘梅玲,女,住镇江市。原告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梅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