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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60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阮祥与樊星凯、施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祥,樊星凯,施宁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6016-1号原告:阮祥,男,1967年3月5日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樊星凯,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施宁梅,女,1966年生,汉族,住句容市。原告阮祥诉被告樊星凯、施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阮祥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30元,合计255元,由原告阮祥负担。审 判 长  杨惠玲代理审判员  谢文龙人民陪审员  XX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爱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