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60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阮祥与樊星凯、施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祥,樊星凯,施宁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6016-1号原告:阮祥,男,1967年3月5日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樊星凯,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施宁梅,女,1966年生,汉族,住句容市。原告阮祥诉被告樊星凯、施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阮祥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30元,合计255元,由原告阮祥负担。审 判 长 杨惠玲代理审判员 谢文龙人民陪审员 XX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爱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