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晓伟、佛山市南海劲迈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晓伟,佛山市南海劲迈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29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晓伟,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洁,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劲迈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三乡路中段共和综合楼**号。法定代表人:杨国礼,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马晓伟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劲迈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迈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5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晓伟申请再审称,(一)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我认为劲迈龙公司应当向我支付差额。1.原审法院错误认定我的职务为劲迈龙公司的董事长助理兼人力资源总监,该认定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法院错误认定我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招聘人员、离职审核等属于我的工作职责,劲迈龙公司没有举证证明上述工作属于我的职责,更没有证明我对签订劳动合同负有提醒和督促的义务;3.即使我工作职责中有兼任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不能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归咎于我,董事长才是对人事管理具有最终的决策权,我也受其管理,董事长对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管理过失;4.劲迈龙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完全不能证明其与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我,且其没有过错。(二)原审法院不支持我加班费的诉求是错误的,劲迈龙公司应向我支付加班费,原审关于加班事实的举证、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和统包工资的认定错误。(三)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我认为是劲迈龙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综上,马晓伟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马晓伟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仍然是马晓伟的关于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和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关于劲迈龙公司应否向马晓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马晓伟的职务为劲迈龙公司的董事长助理兼人力资源总监,其工作职责包括代表劲迈龙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招聘人员、离职审核、日常考勤审批及保管合同等内容,马晓伟应当知悉与劳动人事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也有职责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保管劳动合同文本,故劲迈龙公司是否与马晓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身属于马晓伟的工作职责。因此二审法院认定马晓伟未与劲迈龙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自身工作的失职,故不予支持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处理正确,马晓伟虽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公司,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加班费,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认定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25000元为统包工资,其中包括了马晓伟的加班工资,马晓伟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其并无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马晓伟关于加班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由劲迈龙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的,对此一、二审判决已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在此不再赘述。马晓伟申请再审也没有提供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马晓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晓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恒审判员 秦 旺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小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