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玉涛、李红振等与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涛,李红振,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1931号原告刘玉涛,男,汉族,1962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原告李红振,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任爱钦,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濮阳市大庆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程家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社春,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丽,该公司员工。原告刘玉涛、李红振诉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玉涛、李红振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涛、李红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涛、李红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116元,减半收取46058元,由原告刘玉涛、李红振承担。审 判 长 姜雪梅审 判 员 宋瑞玲人民陪审员 李建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井梦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