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魏忠芳与张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忠芳,张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36号原告:魏忠芳女,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文荣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魏忠芳与被告张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忠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2元,由原告魏忠芳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曹绪章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人民陪审员  于传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傅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