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四川星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什邡市生鑫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星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什邡市生鑫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36号申请人:四川星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方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什邡市生鑫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蒋元强,该公司总经理。四川星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什邡市生鑫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川06民终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生���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1591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