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元氏信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丽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元氏信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丽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民终5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元氏信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槐阳镇蟠龙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360055XJ。法定代表人:马伟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津,河北荣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雪,河北荣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君,女,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彬,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明亮,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元氏信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丽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上诉人元氏县信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上诉人张丽君人民币8000元为清,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丽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丽君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清振审判员 郝东霞审判员 薛金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