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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7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伍星、游海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伍星,游海兰,游灿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214号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何卫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男,汉族,1989年4月26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伍星,男,苗族,1983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被告:游海兰,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被告:游灿均,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伍星、游海兰、游灿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兴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丽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