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6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尚云与吴世峰夏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尚云,吴世峰,夏雨,杭州萧山川府货运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6859号原告周尚云,男,汉族,1966年06月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郝瑶、丁奇,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世峰,男,汉族,1970年06月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委托代理人付自根,江西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雨,男,汉族,1986年06月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杭州萧山川府货运部,经营场所浙江传化公路港物流浙江分公司仓储区2号209。经营者夏波。委托代理人唐沙沙,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周尚云与吴世峰,夏雨,杭州萧山川府货运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尚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尚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尚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298元,由原告周尚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肖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