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909号原告:唐某,女,1984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织金县,现住织金县。被告:李某,男,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织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自愿放弃本案诉讼请求,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徐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