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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909号原告:唐某,女,1984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织金县,现住织金县。被告:李某,男,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织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自愿放弃本案诉讼请求,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徐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