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91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山东一立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一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一立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一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潍坊金实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异12号申请人山东一立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晓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潍坊一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晓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金实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一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金实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潍坊一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山东一立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公司营业执照1份。本院查明,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潍坊一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山东一立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企业信息网进行公示。本院认为,执行当事人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名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山东一立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行道人民陪审员  吴继源人民陪审员  莫若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檀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