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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南充崯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巴中市永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崯达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巴中市永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156号原告:南充崯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朗池镇红光村8组29号。法定代表人:蔡良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志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蒋胜利,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巴中市永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东段99号。法定代表人:刘云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海军,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崯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巴中市永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崯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13元,由原告南充崯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