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17财保30号蔡晓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晓栋,朱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财保30号申请人:蔡晓栋,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委托代理人:赵彪,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洪,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琅琊山路。申请人蔡晓栋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朱洪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张丽雪所有的房屋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朱洪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张丽雪的担保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蔡晓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