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6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泉州铮蓥化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旭日东升(福建)织造有限公司 买卖��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铮蓥化纤有限公司,旭日东升(福建)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6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铮蓥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柯文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旭日东升(福建)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世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82民初54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目前全部债务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65350元及利���,多次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陈瑜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