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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1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大庆与北京市西城区远见名苑中心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庆,北京市西城区远见名苑中心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民初12943号原告:王大庆,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伟龙科仪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北京市西城区远见名苑中心区业主委员会,住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红居街1至10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月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春娥,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交通大学职工,住北京市交通大学。原告王大庆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远见名苑中心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远见名苑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大庆、被告北京市西城区远见名苑中心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春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大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2014年7月16日北京市西城区远见名苑中心区业主大会会议关于物业服务合同事项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一名的决议。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北京市西城区远见名苑中心区(以下简称远见名苑)是由北京裕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2011年原告所在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2012年1月15日被告在西城区广外街道办事处正式备案。2014年5月16日至7月12日,被告组织召开了业主大会会议。2014年7月16日,被告在小区公告栏发布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示》,该公示显示:会议收到有效表决票2037张,代表面积投票权数61%,超过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1/2,会议有效。其中:1、物业服务合同事项:同意1832票,占总票权数55.1%;2、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1名(注:有关规定得票超过业主总数一半和总面积投票权数一半的当选),名单如下:张文生,男,住址3#楼,得票1746张,占总票权数52.6%。上述事项表决结果是被告按照小区面积投票权数为291927.55平方米计算得出。但最近原告才得知,2015年5月27日,西城区房管局向广外街道办提供了《关于确认远见名苑中心区业主大会表决权数的复函》,该函明确说明,远见名苑建筑物总面积(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为324626.21平方米。根据该复函确认的业主面积表决权数,原告认为2014年7月16日公示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示》中的两项表决事项均未通过面积过半表决权同意,该两项事项未能通过表决。原告认为上述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望判如所请。被告远见名苑业委会辩称,被告系远见名苑中心区的业委会。2014年7月16日北京市西城区远见名苑中心区业主大会会议关于物业服务合同事项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一名的决议达到了《物权法》规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规定,原告无权要求撤销该决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处的建筑物总面积是指专有面积之和。而原告提交的《关于确认远见名苑中心区业主大会表决权数的复函》中所述的建筑总面积包括共有面积在内的面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并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业主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自业主知道或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本案涉及的业委会决议作出于2014年7月12日,并于2014年7月16日张贴公告。原告自述对此知情,因此原告起诉本案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15日至2011年12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远见名苑中心区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并选举产生业委会,2012年1月15日,该业委会在西城区广外街道办事处正式备案。原告为该小区业主。2014年7月16日,远见名苑业委会对于远见业委会【2014】6号业委会表决结果进行公告,内容为:“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4年5月16日-7月12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组织召开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表决。在居委会和业主大会共同参与成立的计票监督小组和计票工作小组的努力下,完成了表决票统计工作。现将会议表决结果公示如下:会议收到有效表决票2037张,代表面积投票权数61%,超过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1/2,会议有效。其中:1、物业服务合同事项:同意1832票,占总票权数55.1%;2、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1名(注:有关规定得票超过业主总数一半和总面积投票权数一半的当选),名单如下:张文生,男,住址3#楼,得票1746张,占总票权数52.6%。”2014年8月10日,远见名苑业委会对于远见业委会【2014】7号业委会决议补充信息进行公告,内容为:“广大业主:为使广大业主更全面了解2014年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信息,现就有关情况补充说明如下:本小区业主总数3379票(人),对应的票权为291927票(平方米)。表决通过的议题均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双过半标准’,即小区内业主总数的一半以上同意,且该部分业主所持有的建筑面积之和为全小区专有面积总和的一半以上。特此公告。”上述事实,有业主委员会备案单、远见名苑中心区业主委员会公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是法律关于业主大会决议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本案中,原告自述其于涉案业主大会决议公示时即知道该决议内容,因此该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应当自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告虽陈述其最近才知道涉案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但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因此原告因除斥期间的经过已经丧失了对业主大会决议行使撤销权的权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大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大庆负担(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方晓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魏音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