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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万文礼与王长青、上海幸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文礼,王长青,上海幸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583号原告:万文礼,男,195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青,男,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上海幸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G336室。负责人:卞志琴,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宝洲,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001单元。原告万文礼与被告王长青、上海幸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万文礼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文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