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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某1、吴某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49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1,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2,女,1990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7]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1、吴某2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1及其辩护人何棣伟、被告人吴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1与被告人吴某2经共谋,由被告人吴某2向他人购入伪造的《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共计141份用于对外出售。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吴某1通过快递在本市收取上述伪造的发票并带至地铁11号线上海西站4号出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上述伪造的发票出售给买家委托取货的刘某某,成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吴某2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1、吴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情况说明,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吴某2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1、吴某2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吴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2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1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二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1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吴某2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被告人吴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三、伪造的发票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谭佳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俞惠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