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芳菲与泰州市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菲,泰州市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1044号原告:李芳菲。被告:泰州市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法定代表人:蔡健,总经理。原告李芳菲与被告泰州市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芳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芳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乃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