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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建新与李延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李延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185号原告:张建新,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告:李延珠,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新诉被告李延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新于2017年5月31日以已与被告李延珠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新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7.81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78.91元,由原告张建新承担。审判员 莫日根必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矫  伊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