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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207黄匀华申请执行李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匀华,李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黄匀华,男,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被执行人李涯,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申请执行人黄匀华与被执行人李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黄匀华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俊丽审判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典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