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文坤福与许亚林、安陆市创富种养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坤福,许亚林,安陆市创富种养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坤福,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亚林,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陆市创富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陈店乡何胡村。注册号:420982NA000292X。法定代表人:许亚林,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文坤福与被上诉人许亚林、安陆市创富种养专业合作社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未做查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文坤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叶 蕾审判员 李雪飞审判员 王 政二○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