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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北京长征天民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世龙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573号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对北京长征天民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世龙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吉012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2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中凡有“被告:吉林省世龙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药业)”应补正为“被告:吉林省世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药业)”审 判 长  周 凯审 判 员  崔永富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