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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与新乡市太行神龙置业有限公司、刘世龙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新乡市太行神龙置业有限公司,刘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徐明慧。被执行人新乡市太行神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龙。被执行人刘世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牧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 杰审 判 员  刘 浩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