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与新乡市太行神龙置业有限公司、刘世龙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新乡市太行神龙置业有限公司,刘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徐明慧。被执行人新乡市太行神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龙。被执行人刘世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牧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 杰审 判 员 刘 浩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兴 来源: